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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曲沃宾馆诉马天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宾馆,马天驹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988号原告:曲沃宾馆。法定代表人:李玉锁,该宾馆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喜斌,男,1967年3月3日出生。被告:马天驹,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沃宾馆诉被告马天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曲沃宾馆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沃宾馆诉被告马天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沃宾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沃宾馆负担。审判员  卫青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