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合肥安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勇、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勇,合肥安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孟庆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9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勇,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安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陶楼乡。法定代表人:贾文叶,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法定代表人:俞宗权,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庆千,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九华山路交口世纪阳光大厦1402-1403室。负责人:潘发强,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周勇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安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强物流公司)、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宏运输公司)、孟庆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安徽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终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勇申请再审称:周勇与安强物流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对赔偿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即“按厂价(以货物厂商出具清单为准)进行赔偿”,现有新的证据即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武汉海尔电冰柜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证明,可证明涉案货物的厂价为1164551元,原审判令周勇按1349199元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已查明,案涉受损货物海尔电器系吉林省淇涵商贸有限公司从武汉订购,经青岛海尔物流有限公司交付安强物流公司承运。安强物流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托给周勇承运且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承运方途中造成的无论任何原因的货物损坏、丢失、短缺及逾期不到等责任全部由承运方承担,并在十日内按厂价(以货物厂商出具清单为准)进行赔偿。案涉途中事故发生后,全部货物受损。安强物流公司依据此批货物的厂家出具的相关货物的型号、价格清单,已向买方吉林省淇涵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349199元,安强物流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货物损失险并已实际获得保险理赔款85万元。故原审判令安强物流公司扣除保险理赔款后剩余的损失由周勇及宇宏运输公司承担并无不妥。周勇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据系原审判决作出后货物厂商出具的清单且为复印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周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