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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冬、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度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冬,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度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蔡昌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婷筠,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冬,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俊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建军,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度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冬、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度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800元减半收取90900元,由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文代理审判员  史洁人民赔审员张志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杜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