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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01号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学的起诉。审判员黄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胡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