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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6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勇与被告成都瑞森药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武侯区玉林北路药店、成都瑞森药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成都瑞森药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武侯区玉林北路药店,成都瑞森药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776号原告蒋勇,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小庆,系北京航驰商务有限公司推荐员工。被告成都瑞森药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武侯区玉林北路药店,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路1号。负责人杨强。被告成都瑞森药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与被告成都瑞森药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武侯区玉林北路药店、成都瑞森药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蒋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