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传清与魏德贵、董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清,魏德贵,董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491-1号申请执行人杨传清,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魏德贵,男,汉族,莘县交通局职工。被执行人董云山,男,汉族,莘县汽车站职工。杨传清与魏德贵、董云山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莘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传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留被执行人董云山的工资收入及银行存款。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云山在本单位的除500元生活费之外的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助等)至本案执行完毕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