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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610号原告: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季书琴,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灿,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广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国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邢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