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牛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