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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新丰与张鸿燕、于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丰,张鸿燕,于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法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刘新丰,男,汉族,1976年1月14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现住开封市。被告张鸿燕,女,汉族,1972年8月21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告于菁,女,汉族,1969年4月17日,住开封市鼓楼区。现住开封市。原告刘新丰为与被告张鸿燕、于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昀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丰、被告张鸿燕、于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鸿燕以资金出现困难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6月19日偿还原告借款,被告于菁做的保证人。后原、被告在2014年8月20日订立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被告把属于自己产权的开封市龙亭区西大街48号二师附小家属院四单元4层3号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了原告,协议书上明确注明,如被告不能按时还款,超过20天每天按借款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有处置该房屋的权利。现还款已超过20天,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7000元。被告张鸿燕辩称,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当时借钱时我用了50000元,李顺用了20000元,我只同意还款50000元,关于违约金希望原告予以免除。被告于菁辩称,借款时我在场,张鸿燕只用了50000元,李顺用了20000元,借这个钱我是担保人。原告起诉后,我已经替李顺还给原告20000元了。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鸿燕于2014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今借刘新丰现金柒万元整(70000),还款日期2015年6月19日,如到期不还由担保人承担还款。借款人张鸿燕,2014年8月20日,担保人于菁”。张鸿燕、于菁按有指印。原、被告并在2014年8月20日订立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被告张鸿燕把属于自己产权的开封市龙亭区西大街48号二师附小家属院四单元4层3号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了原告。协议书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时还款,超过20天每天按借款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有处置该房屋的权利。双方并办理了证号为汴房地产他项权证第5035397号他项权利证。另查明,案件受理后,原告认可被告于菁还给其2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借条、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他项权利证等证据相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张鸿燕向原告借款后用了50000元,到期未还,属于违约,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当还本并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于菁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鸿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新丰借款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70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二、被告于菁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鸿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王 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超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