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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04号原告:文某某被告: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甘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