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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新疆尉犁县尉犁镇人民政府与徐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新疆尉犁县尉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尉犁县。机关法人艾尔肯艾塞都拉,系该单位镇长。委托代理人马红萍,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繆春丽,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斌,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湖北武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尉犁县尉犁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徐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尉犁县尉犁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胥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