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国林与冯建峰、周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国林,冯建峰,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林。被执行人:冯建峰。被执行人:周霞。吴国林与冯建峰、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冯建峰、周霞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吴国林于2015年3月26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执行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19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冯建峰、周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分配到执行款4272元,被执行人尚应归还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8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2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