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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袁德果、孙广飞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袁德果,孙广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寒刑初字第23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诉讼代理人魏树军,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德果。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袁德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侯审。诉讼代理人朱祥金,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广飞,曾用名孙洪海,乳名洪海。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孙广飞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侯审。诉讼代理人李金元,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寒检公诉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德果、孙广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撤回对被告人袁德果、孙广飞的起诉。审判长  楚金福审判员  尹 凌审判员  刘磊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伟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