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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法执字第00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大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三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00495-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大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安阳市安钢大道梅园庄。被执行人安阳市三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法执字第00495-2号裁定书,于2015年09月07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三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三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三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