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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7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姣与曾会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姣,曾会芹,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854号原告王姣,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孙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会芹,女,1954年10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第三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姣诉被告曾会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姣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姣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六十元,由原告王姣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