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严明中与聂华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中,聂华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84号原告严明中,男,汉族,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被告聂华民,男,汉族,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我院在审理原告严明中与被告聂华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明中2015年9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明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严明中负担。审判长 张世民审判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振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