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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严明中与聂华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中,聂华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84号原告严明中,男,汉族,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被告聂华民,男,汉族,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我院在审理原告严明中与被告聂华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明中2015年9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明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严明中负担。审判长  张世民审判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振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