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付强申请执行胡世斌、詹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付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胡世斌,男,汉族。被执行人詹建梅,女,汉族。付强申请执行胡世斌、詹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4950.00元,共计647299.1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647299.1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8月29日前偿还5000.00元(已支付),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00元,余款从2016年起每半年偿还50000.00元(每年6月30前日与12月30日前)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征收执行费10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定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