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蓟县长兴饭店与刘振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县长兴饭店,刘振忠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2066号原告蓟县长兴饭店,经营场所蓟县官庄镇官庄村。经营者白长江。被告刘振忠。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原告蓟县长兴饭店诉被告刘振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霍玉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蓟县长兴饭店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蓟县长兴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已减半),由原告蓟县长兴饭店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艾世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