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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缪继军与陆园园、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继军,陆园园,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827号原告缪继军。委托代理人马亚林,特别授权。被告陆园园。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继军诉被告陆园园、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缪继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继军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缪继军承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荣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