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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成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成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391号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津县县城南环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陈成来,男,1954年1月26日生,住宁津县宁津镇苏陈村。在审理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陈成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存款的冻结,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陈成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账户62×××37内的存款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