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建荣与陈建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建荣,陈建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768号申请执行人徐建荣。被执行人陈建双。申请执行人徐建荣与被执行人陈建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7月1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建双分期支付,已支付第一期赔款2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徐建荣申请本案按程序终结结案。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76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逾期未付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叶审判员周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范 建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