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商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江苏力顺包装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张泾惠明纸制品厂、卢惠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力顺包装有限公司,无锡市张泾惠明纸制品厂,卢惠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050号原告江苏力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进村。法定代表人倪建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玉泉,常州市武进区前黄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张泾惠明纸制品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锡港东路**号。负责人卢惠明,该厂厂长。被告卢惠明。原告江苏力顺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顺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张泾惠明纸制品厂(以下简称纸制品厂)、卢惠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被告纸制品厂、卢惠明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并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顺公司委托代理人曾玉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纸制品厂、卢惠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力顺公司诉称:2013年12月23日,其与纸制品厂签订定作合同一份,约定由其按照纸制品厂要求定作纸板系列产品。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向纸制品厂交付了定作产品,但纸制品厂未能按约付款。至2014年8月16日,纸制品厂结欠其加工款1320397.06元,后经催讨,纸制品厂支付了部分款项,尚结欠其价款1140976.71元。另,纸制品厂系卢惠明个人独资企业,故卢惠明应对纸制品厂不能履行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纸制品厂立即支付价款1140976.71元;2、卢惠明对纸制品厂不能履行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纸制品厂、卢惠明共同承担。被告纸制品厂、卢惠明未出庭、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力顺公司与纸制品厂签订定作合同一份,约定由力顺公司按纸制品厂的规格、数量、品种等要求加工各种纸板。合同对定作产品单价、结算方式、交货方式、验收及异议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力顺公司即按约生产并向纸制品厂交付了各种规格的纸板,亦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纸制品厂收货后支付了部分款项。至2014年8月16日,纸制品厂确认结欠力顺公司定作价款1320397.06元。2014年8月19日,纸制品厂退货1420.35元,又于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15日分别付款2万元、158000元给力顺公司。综上,纸制品厂尚结欠力顺公司价款1140976.71元。后力顺公司催讨未着,遂诉至本院。另查明,纸制品厂系卢惠明个人开办的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力顺公司与纸制品厂之间的加工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力顺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加工生产并交付定作物的义务,其有权要求纸制品厂立即支付所欠价款1140976.71元,故力顺公司要求纸制品厂立即支付价款1140976.7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因纸制品厂系卢惠明个人开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故对纸制品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部分,卢惠明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市张泾惠明纸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力顺包装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140976.71元。如果无锡市张泾惠明纸制品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卢惠明对无锡市张泾惠明纸制品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68元,公告费600元,二项合计15668元,由纸制品厂、卢惠明共同负担(力顺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纸制品厂、卢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陆文辉人民陪审员 高继承人民陪审员 孙利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金佩新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