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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梅法民一民初字第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丽华与黄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梅法民一民初字第039号原告周丽华,黄梅县教育局职工。被告黄慧平,原黄梅县实验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华与被告黄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丽华负担。审判长 宛 燕审判员 陈志标审判员 汪贺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翘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