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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凯与广州若愚贸易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广州若愚贸易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王凯,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广州若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徐建伟。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哈维·卡米尔(HARVEYKAMIL)。在本院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广州若愚贸易有限公司和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原告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元由原告王凯负担。审判员 孙 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陆瑶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