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破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爱色丽印刷制版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市爱色丽印刷制版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破字第4-2号申请人:金华市爱色丽印刷制版有限公司管理人。2015年9月2日,金华市爱色丽印刷制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色丽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案已经发生破产费用1356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终结爱色丽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爱色丽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本次破产清算中,爱色丽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均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导致无法清算,爱色丽公司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另行向爱色丽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金华市爱色丽印刷制版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金华市爱色丽印刷制版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应 岚审 判 员 卢 樑审 判 员 冯运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俊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