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秋惠与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秋惠,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马秋惠,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审被告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程溪镇内云村。组织机构代码77753267-1。法定代表人陈友林,总经理。原审原告马秋惠与原审被告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龙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审判工作检查中,发现原审有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翁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道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