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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献诺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45号原告上海献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魏红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凌雁,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吕勤耕,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献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蒯滕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凌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模板木方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模板、木方。合同约定了单价、验收及交货地点、结算方式及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向被告供应模板、木方总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78,257.50元。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构成违约。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8,257.50元及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为证明其诉称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模板、木方买卖合同1份,证明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2、送货单2份,证明原告实际向被告供货的金额。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9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新桥阳光半岛工程项目部(乙方)签订《模板木方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承接安徽新桥阳光半岛别墅区项目工程,向乙方订购模板、木方;单价:模板每张43.50元,木方每方2,500元(注:木方为花旗松,模板不含开发票);验收办法及交货地点:寿县安徽新桥阳光半岛工地,模板木方送到甲方施工现场后,由甲方进行验收,甲方收货人员对每车模板木方据实清点,实际数量以甲方收货人员(陈刚、翁忠俭)清点的数量签字为准,乙方凭送货单结账;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乙方垫资6个月的货款,一个月后付前期货款的75%,剩余货款年前付清,以此类推;违约责任:甲方违约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在三个月结清全部货款(并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补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0月18日向被告送货,由被告收货人员陈刚、翁忠俭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实际供货数量,合计供货金额为278,257.50元。因被告未按约支付上述货款,原告不再继续供货,并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模板、木方,由合同约定的被告收货人员进行签收并确认供货数量。被告收货后未按约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显属无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之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献诺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78,257.50元;二、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献诺贸易有限公司以278,257.5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34.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蒯滕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