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936号原告:郭某某,女,住所地东辽县。被告:付某某,男,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