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2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正权与重庆市长安跨越车辆营销有限公司、兰州源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肃天煜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权,重庆市长安跨越车辆营销有限公司,兰州源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肃天煜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458号原告王正权,男,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重庆市长安跨越车辆营销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罗志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兰州源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崔俊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天煜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魏世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正权诉被告重庆市长安跨越车辆营销有限公司、兰州源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肃天煜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正权诉称,其在被告处购买了一辆价值42100元的微货车,在购买之前被告承诺必须到他们的售后服务中心换机油、买他们的配件以及维修,自购买后其按照被告的承诺每次换机油都到被告处换了,被告也履行了他们的承诺。但在修理时出了问题,有正规配件的地方被告就修,但没有正规配件的地方被告就推辞,把后刹车的调节口垫子自买车5年时间一直没有提供。因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提供配件,导致其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其在市场上购买的大部分配件都是伪劣产品。自2015年元月起一直处于停运状态,所以赔偿其损失20000元既合理又合法。其多次前往被告的售后服务中心要求购买正规厂商生产的前轮转问节注销,保险杠等修车配件时,但都因为被告害怕配件质量不达标,怕提供给其后出事故,拒绝给其提供配件。所以其现在只能要求被告提供正规厂家生产的正规配件以及赔损失或者退车。被告销售这种带有潜在危险的车辆,不提供正规厂商配件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故诉讼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给其提供正规厂商生产的前轮转问节注销,保险杠等修车配件,价值200元,并解释不给其提供配件的理由。2、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费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王正权所诉请的事实系本院在2012年6月13日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8月14日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三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各项费用6000元正,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因该车引起的任何经济纠纷。故根据一事不二审的原则,本案不能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正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退回原告王正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