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陆立新与朱步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528号原告陆某某,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710613617X,汉族,市民,住建湖县近湖镇冠华路3号。被告朱某某,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