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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徐志安与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安,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徐志安,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被告王琦,男,汉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安诉被告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安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志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返还给原告徐志安,其他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徐志安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