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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增哲与李乔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哲,李乔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刘增哲,农民。被执行人李乔英,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增哲与被执行人李乔英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李乔英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一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广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