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增哲与李乔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哲,李乔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刘增哲,农民。被执行人李乔英,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增哲与被执行人李乔英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李乔英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一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广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