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刑初字第416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4年7月起租用邛崃市临邛镇文南路XX号商铺开设赌博机室,内设赌博机10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先后获利7000余元。2015年5月20日15,该赌博场所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现场挡获被告人马某某及赌博人员孔某某,并当场扣押赌博机10台(共11座)、赌资人民币110元。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暂存于邛崃市公安局)。经邛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查获的10台游戏机是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物证赌博机10台、现金人民币110元,书证邛崃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案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辨认现场及作案工具笔录和照片、检查笔录、邛崃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邛崃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孔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邛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具有赌博功通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工具赌博机10台、赌资人民币110元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暂存于邛崃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巫元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