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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杜绍敬诉被告杜建设、马艳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绍敬,杜建设,马艳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847号原告杜绍敬,男,回族,1952年生,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宁国旗,周口川汇区七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建设,男,回族,1972年生,住址同原告。被告马艳秋,女,回族,1972年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绍敬诉被告杜建设、马艳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绍敬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绍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绍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绍敬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张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怀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牛凌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