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马建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83号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风岐。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强民钻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汉强。被告:马建柱。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强民钻井有限公司、马建柱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2元,诉讼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吴胜男审判员牟建华审判员陈忠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翟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