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九洲园林有限公司与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山东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某某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被告泰安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某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董事局主席。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住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泰安市泰山区,本案应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泰安市泰山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昭民审 判 员 耿立斌人民陪审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