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艾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761号原告:艾某,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庐江县白山镇。被告:杨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庐江县白山镇。本院在审理艾某诉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审判员 卢荣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