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董玉珍诉赵莹、赵喜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珍,赵喜财,赵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433号原告:董玉珍,女,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兴泉村*组。委托代理人于维涛,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喜财,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农民。被告:赵莹,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农民。原告董玉珍诉被告赵喜财、赵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万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建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