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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董玉珍诉赵莹、赵喜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珍,赵喜财,赵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433号原告:董玉珍,女,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兴泉村*组。委托代理人于维涛,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喜财,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农民。被告:赵莹,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农民。原告董玉珍诉被告赵喜财、赵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万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建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