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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瞿贤芝与余章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西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瞿贤芝,女,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章春,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卖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余章春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柳林大道18号四季华庭1栋805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