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瞿贤芝与余章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西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瞿贤芝,女,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章春,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卖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余章春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柳林大道18号四季华庭1栋805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