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刑初字第1686号罪犯赵,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五常市营城子满族乡靠河村。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了(2015)朝刑初字第1686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赵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本判决现已生效。关于罪犯赵的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变更如下:罪犯赵的刑期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羁押的30日亦予折抵刑期)。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