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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78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茗锂,大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政府法律援助者。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农勇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琴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