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罗杰文与佛山市南海区世爵酒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杰文,佛山市南海区世爵酒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162号原告:罗杰文,男,汉族。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世爵酒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协沃。原告罗杰文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世爵酒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不服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87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起诉。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入职,在被告处任职灯光师,工资6000元/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从2015年3月开始就没有支付工资,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离职。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5年3月至同年6月工资共18700元予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87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3.兰桂坊酒吧员工离职表。4.银行账户明细。诉讼中,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举证。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作为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了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87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入职,在被告处担任灯光师,工作至2015年6月11日,工资6000元/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从2015年3月开始拖欠原告工资。廖宇登于2015年5月28日银行转账500元、霍协沃于2015年7月1日银行转账1000元予原告。另查,被告于2011年10月20日成立,投资者是霍协沃、廖宇登,法定代表人是霍协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显示廖宇登、霍协沃银行账户转账500元、1000元予原告,而廖宇登、霍协沃是被告的投资人,霍协沃同时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由于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为自动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述称其是被告员工,被告通过廖宇登、霍协沃支付其2015年4月至6月的部分工资1500元,依法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其工资6000元/月,符合本地同行业正常合理的工资范围,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举证证明其员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3月至6月工资差额18700元(6000元/月×3个月+6000元÷30天×11天-15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世爵酒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3月至6月的工资差额18700元予原告罗杰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世爵酒吧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嘉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方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