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韩先霞、董金洋与王树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先霞,董金洋,王树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韩先霞,农民。原告董金洋,农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静,盱眙县黄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树法,农民。委托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先霞、董金洋与被告王树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先霞、董金洋以争议土地正在官滩镇人民政府确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先霞、董金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先霞、董金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韩先霞、董金洋负担。审 判 长 丁德平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宫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