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德忠制版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德忠制版有限公司,重庆仟乙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64号申请人重庆市德忠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定林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7178845-7。法定代表人杨德忠。委托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仟乙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王家镇大屋村。法定代表人胡小军。申请人重庆市德忠制版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仟乙印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重庆仟乙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XSDY8L-1000型印刷机一台、XSDD10-100F型复合机一台、GS-05T高速制袋机三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内不准买卖、转让、赠与及抵押等,但可以正常使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