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勇与钟凤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钟凤兰,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驿民初字第3466号原告刘勇,男,1981年1月3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朱珊珊,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李中海,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凤兰,女,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徐俊杰、张同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号**号楼*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马路春。委托代理人井立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勇与被告钟凤兰、第三人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珊珊、李中海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同新、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井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勇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2014年9月20日,因被告房屋漏水渗入原告房屋,致原告房屋墙面、天花板、地面等受损,原告通过物业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并将赔偿损失变更为16588元。被告钟凤兰辩称,1、漏水原因系突发暴雨致使露台排水口无法及时排出雨水进而流到被告屋内,又渗入原告屋中,该露台不在被告房屋的产权范围内,属于共有部分,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定期维护责任;2、被告自己的房屋也被水淹没,被告也是受害者,不应当承担原告的损失;3、原告提出的损失数额过高,损失应以修复为原则。第三人建业物业公司辩称,1、原告的损失系因被告房屋专有部分渗水所致,应由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根据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的司法解释,被告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及管理权,应对其房屋渗水导致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物业公司只对公共部分的公共设施承担日常维护责任,本案不涉及任何公共部分的管理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原告房屋位于驻马店市××大道××森林半岛××楼××单元××室,被告房屋位于该楼11层1103室。2014年9月20日,原告家中发现渗水现象,次日与物业公司联系,经查看,原告房屋漏水系被告屋内积水渗入所致,被告房屋内积水为房屋露台下水道口堵塞导致。该次漏水致原告房屋室内房顶顶面漆经水浸泡隆起、变形,卧室内墙墙面壁纸经水浸泡起皱、发霉、翘皮,主卧室石膏顶角线经水浸泡变形,过道软化膜天花经水浸泡。2015年6月25日,经原告申请,由本院委托,驻马店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房屋损失进行评估,认为委估装修损失的评估价值为16588元。原告支出评估费用2000元。另查明,致使被告房屋内积水的露台,属被告专有区域,不通过被告房屋无法进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等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勇对位于驻马店市××大道××森林半岛××楼××单元××室的房屋已合法取得所有权,被告房屋积水致原告房屋渗水,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故依法应承担损害。关于损失数额,经本院委托,驻马店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程序合法,对该资产评估报告书,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依该资产评估报告结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65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评估费2000元,由原告实际支出,也应由被告负担。对被告要求第三人建业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引起被告房屋积水,后又渗入原告房屋的露台属被告专有部分,不属于第三人管理范围,故对被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钟凤兰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勇房屋损失1858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85元,被告钟凤兰承担2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朱文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