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徐某支付现金175000元,现被执行人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75000元,尚未支付175000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