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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亮与王彦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王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907号原告:赵亮,电话:。被告:王彦波,电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亮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清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亮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红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可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