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钱绪云与刘厚平、郑光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绪云,刘厚平,郑光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924号原告钱绪云。委托代理人肖卫,湖南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厚平。被告郑光丕。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绪云诉被告刘厚平、郑光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绪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绪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绪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绪云承担。审判员 袁文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龙玉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