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乐与陈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乐,陈钰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罗乐,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陈钰红,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乐与被告陈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庭外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乐负担。审判员 吕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