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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褚利民与刘晓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利民,刘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965号申请人:褚利民。被执行人:刘晓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借款35000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双倍利息22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0元、执行费42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晓军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381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玉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